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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外國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文物標本或藝術品來臺展出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11303100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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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10130074492
  號令訂
2.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10130101302
  號修正,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文源字 第10530092682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