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外國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文物標本或藝術品來臺展出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11303100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