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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101653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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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10953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27631A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陸地區古物運
  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作業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11
  2001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授資籌二字第 099
  100544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610165371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