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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院臺文字第1060002579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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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第 四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