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本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本場地使用申請要點相關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場地 |
面積 |
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 |
活動前後進撤場日 |
保證金 |
營利活動 |
非營利活動 |
A區 |
約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
一萬三千五百元 |
六千五百元 |
營利:六千八百元 |
二萬元 |
非營利:三千三百元 |
B區 |
約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
一萬三千五百元 |
六千五百元 |
營利:六千八百元 |
二萬元 |
非營利:三千三百元 |
C區 |
約一千九百平方公尺 |
二萬一千元 |
九千元 |
營利:一萬五百元 |
二萬元 |
非營利:四千五百元 |
D區 |
約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
一萬九千五百元 |
八千元 |
營利:九千八百元 |
二萬元 |
非營利:四千元 |
備註:
一、場地分A、B、C、D四區出借,空間範圍說明如下:
(一) A區:成品倉庫至創意工坊之中央步道。
(二) B區:煙囪草地(消防水池不可搭設舞臺)。
(三) C區:大酒槽區域(不含儲酒槽、酒文化資產及草坪)。
(四) D區:傳統藝術區前步道。
二、使用範圍未達各區總面積者,仍以該區總面積計算。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部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四、使用單位仍須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無損害賠償及復原場地環境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五、費用以新臺幣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