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5)強綜一字第 4194 號函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九○)正綜一字第 163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原名稱:民營影
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091001841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原名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
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0971020279Z 號
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字第 0975002799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
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