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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新綜一字第1001021268Z號;通傳北字第10000429792號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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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5)強綜一字第 4194 號函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九○)正綜一字第 163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原名稱:民營影
  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091001841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原名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
  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0971020279Z  號
  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字第 0975002799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
  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