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 093062215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60620962Z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70620176Z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廣三字第1000620211Z號令修正第2、5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新廣三字第1010620439Z號令修正名稱為「離島有
線電視業者製播高畫質紀錄片輔導要點
6.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新廣三字第1010620568Z號令修正第10點規定
7.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1
1002047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