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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離島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地區性文化節目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220025393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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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 093062215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60620962Z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70620176Z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廣三字第1000620211Z號令修正第2、5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新廣三字第1010620439Z號令修正名稱為「離島有
  線電視業者製播高畫質紀錄片輔導要點
6.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新廣三字第1010620568Z號令修正第10點規定
7.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1
  1002047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