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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人權綜字第1083002400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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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
備處文資籌四字第 098110806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
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100301727
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景美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
費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人權綜字第10120006652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