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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人權綜字第1083002400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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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
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
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單位/新臺幣)

使用空間

場地面積

場地使用費

平方公尺(m2

兵舍E

一三八

每天新臺幣五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二千元整)

中正堂

三九一

每天新臺幣一千元整

(每週新臺幣四千元整)

音樂排練教室

一樓

二九七點九

每天新臺幣四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

二樓

二九七點九

白鴿廣場

四一五

每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

(每週新臺幣七千二百元整)

附加說明:

() 電力使用收費:活動空間如有空調設備,空調使用費視使用單位實際使用情況,由雙方代表於進場時,即進行抄錄、簽章使用前電表數,使用完後再由雙方依電表上度數抄錄並簽章,各電費款項依實際核算使用度數為根據收取,每度電費新臺幣五元。

() 為鼓勵藝文團體使用場地,並增加場地使用效率,每週申請使用四日以上得以一週計費,但按週計費之申請者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若有完整未用時段,應於簽約時告知,由本單位開放供其他單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核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審查依據。另需依各場地空間規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歸還物品並復原場地無誤後,無息退還。

() 其他未盡事宜,依「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