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411
185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51108
10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華山創意文化
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51120
4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721
04329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