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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華山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文壹字第0972104329號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附表華山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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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園區借用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