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之大眾傳播及藝文短期專業交流活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文交字第1032001500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