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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之大眾傳播及藝文短期專業交流活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文交字第1032001500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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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專業交流活動

大眾傳播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質來臺表演、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頒獎、評審、會議、展覽、示範觀摩、研習及洽談電影、電視劇合拍規劃等活動、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製作節目、錄製有聲出版品、拍製廣告或音樂錄影帶、合理且必要之宣傳活動,及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召開記者會、接受大眾傳播媒體(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訪問、參加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非戲劇節目表演。

藝文

指藝文交流相關之表演、展覽、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教學及其他公益性之藝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