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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臺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審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0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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