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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場地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場地租借管理,特訂定本使用要點。

二、申請資格

() 凡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個人、機關、團體或公司均可提出申請。

() 活動內容應符合推廣文化、藝術、人文、教育等宗旨,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

三、申請內容

() 申請場地之活動內容以舉辦研討會、座談會、記者會,以及藝文展演等活動為主。

() 可供申請場地:本館一樓大廳、本館三樓自然教室、本館三樓視聽教室、土銀展示館三樓簡報室、南門園區小白宮、南門園區廣場。

() 場地借用時段及收費標準依「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借用時段經本館同意得予調整,申請者如有超時使用,應依規定加收場地使用費用。

四、申請方式

() 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未依期限申請者,本館得依實際場地使用情況審核辦理。

() 受理地址:臺北市襄陽路二號、國立臺灣博物館。

() 申請資料:檢附國立臺灣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含活動主題、活動內容要項、相關圖片影像等)、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五、繳款事宜

           場地申請經本館審核通過後,應於使用前七日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時間內繳納者視同放棄。

() 繳款方式

1、 現金。

2、票據:銀行即期支票或本票、匯票。

3、匯款:

         銀行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國立臺灣博物館

         銀行帳號:24616002120006

() 保證金: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計收,於活動成後,經本館認定無損毀各項設施、展品後,無息退還。

六、活動取消與變更

() 經申請核准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颱風來襲),本館有權逕予取消活動,並退還所繳納之場地費用、保證金,而其他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時,應於原核准使用前五日申請改期或終止使用,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 本館因有特殊需求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本館得暫停出借,其已繳納之場地費用、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損害賠償

() 本館建物及園區除經專案核准外,全面禁止使用明火、瓦斯及飲食;另本館及園區建物禁止吸煙、嚼食口香糖及檳榔等,其有違反經本館人員勸阻無效者,本館得沒收保證金,並取消其一年內申請借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 申請者對於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其有不足得向申請者追償之。

() 場地使用後應於當日復原並清潔借用場地,且不得影響下一場次之使用,其未依規定復原及清潔者,本館得逕由清潔廠商代為清運,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得向申請者追償。

() 場地佈置不可變動本館原有設施,不得以漿糊、膠帶、鐵釘、圖釘等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之上塗釘,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意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申請者如需使用場地內之視聽設備,應於申請時提出,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照價賠償,本館有權逕自繳納之保證金中扣除,若金額不足賠償時需於七日內補繳,逾期繳納將取消其一年內申請借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 申請者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前開各項規定。

八、違反規定之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應立即停止其場地使用,其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

()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 有損害本館建築或設備之虞,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 未經本館核准擅自為營利性商業行為者。

九、注意事項

() 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非經同意不得超出使用時間。

() 本館不提供停車場地。

() 請指派專人隨時保持場地清潔,未經同意不得懸掛旗幟、布條,佈置場地所使用材料須無破壞性。

() 申請者應自備各項設備,特別展演照明,應自備發電機組。欲從事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器等,均應於事前至本館現場會勘、協調;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 為保障一般遊客參觀權利及安全顧慮,申請者不得進入展場,並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產生衝突。

() 館方管理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若有違反本規定、影響遊客安全或破壞館區設備之情事,現場管理人員得立即制止活動進行。

() 借用、佈置場地活動期間,申請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配戴本館核發之識別證,否則不予進場施作。申請單位之承辦人員應在現場督導並辨識進場佈置、辦理活動的工作人員。

() 申請單位應辦理演出者、工作人員及觀眾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如因申請單位之過失而造成任何意外,均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 申請單位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演出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申請單位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 本館於活動展演時,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收錄於本館活動專輯等刊物。

(十一) 活動展演期間,應由申請者安排服務人員維護本館展品及財物安全。

十、其他

() 公益性質活動或合辦案件,經本館審查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本館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並取消其三年內申請借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 申請者如於簽約後無故取消借用,本館列為嗣後申請場地之參考。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附件

                                                國立臺灣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