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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場地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10300224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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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博物館)為推廣文化、藝術、人文、教育等活動,促進館所空間有效使用與管理,依「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規定,特訂定本使用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博物館本館一樓大廳、本館三樓自然教室、本館三樓環形劇場、本博物館古生物館三樓簡報室、本博物館南門館小白宮、南門館廣場、本博物館鐵道部園區廳舍二樓演講廳。

三、場地之使用者屬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本博物館,不適用本要點。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檢具下列書件或資料,於活動舉辦日前三十日,以親送、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向本博物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姓名、身分證正反影本、居住所及聯絡電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統一編號、相關立案證明書或登記證明影本、事務所或營業所之管理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正反影本。如係未成年人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活動企劃書(含主辦、協辦、承辦單位全銜、活動時間及期間、活動目的、活動參加對象、活動流程、硬體配置、場地清潔計畫等)、安全維護計畫書(含保險、消防安全等)。

五、場地使用時段、費用及保證金,依收費標準規定辦理。申請案經本博物館通知審核通過,申請人應至少於活動舉辦前七日,以現金、銀行即期支票、本票、匯票、或匯款方式繳納,未於期限內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活動舉辦結束後,經本博物館清點無本要點第八點所列情事之一,無息退還。

六、申請案經本博物館審核通過後,如遇場地使用之取消或日期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博物館因政府行為等因素需自行使用場地或未能提供申請人使用者,由本博物館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七日通知申請人更改使用日期,如申請人無法更改,則視同取消通過審核,其已依收費標準繳納之相關費用,由本博物館無息退還。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場地使用,由本博物館適時通知申請人,其已收費者,由本博物館無息退還繳納之相關費用。

(二)申請人因故需更改場地使用日期或取消場地使用,應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五日申請更改使用日期或取消使用,申請人屆期未申請,本博物館得不予退還場地使用費。

七、申請人應遵守並履行以下規定:

(一)活動舉辦之主辦人、所進行之活動內容,應與申請書所列之申請人、活動企畫書內容相符。

(二)於本博物館核准之使用時限內,完成活動舉辦,且於活動結束當日完成清潔、復原、點交、歸還事宜。

(三)場地布置、相關設備架設、活動內容之執行、器材或材料之使用,務必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絕不含旗幟或布條懸掛及變更、破壞本博物館設施、場地或展品之虞者,如:明火、瓦斯、炮竹、火把,或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上使用漿糊、膠帶、鐵釘、圖釘等,或擅自架接本博物館之電源等。

(四)依活動企畫書、維護安全計畫書及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管理所屬工作人員進出及識別,並應善盡責任禁止所有參與活動人員(包括且不限於工作人員、演出者、觀眾等)有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前款等一切影響本博物館場地維護之行為。

(五)申請人應確保活動參與者所有人員之安全,並依活動企畫書、安全維護計畫書及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於使用場地前完成活動演出者、工作人員、觀眾等之公共意外等保險,其保險起訖期間至少應含所申請之使用時間。

(六)依活動企畫書、安全維護計畫書及遵照本博物館指示或叮囑,活動之進行不妨礙本博物館一般遊客參觀權與安全維護,且活動參與總人數符合本博物館各場地容留人數之限制。

(七)申請人應聲明,活動過程、使用之內容、進行之影音轉播、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之虞時,申請人應負完全責任。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博物館得為以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者,本博物館得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者,本博物館除得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外,如經查所申請使用之場地、設備有所損壞、故障,申請人並應立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博物館。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或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且情節重大者,本博物館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另得停止申請人自當次活動舉辦日起一至三年內本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本博物館可供進行婚紗攝影之場地,另詳見「國立臺灣博物館婚紗攝影注意事項」。

(二)本博物館並無場地提供停車服務,申請人因活動舉辦有停車需求者,應另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