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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展演場地設備使用管理作業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傳藝秘字第1133002438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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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傳統藝術保存與創新,鼓勵多元藝術創作,並有效發揮場地設備使用功能,特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設備,其範圍如下:
(一)宜蘭園區:蔣渭水演藝廳(劇場、多媒體簡報室)、曲藝館(劇場、二○三排練室)及設備。
(二)臺灣戲曲中心:大表演廳、小表演廳、多功能廳、小舞台、國際會議廳、臺音館之視聽室、展示室、工作坊及其他室內外約定空間及設備。
(三)高雄園區:臺灣歌仔戲中心、中山堂劇場及其他室內外約定空間及設備。

三、場地設備使用用途:

  前點場地設備除本中心自行使用或另有規定外,得開放場地設備檔期提供外界申請租用。用途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一)文化藝術相關演出、展示、教育、獎項等活動。各劇場以表演藝術為主,傳統藝術為優先。

(二)影視及廣告拍攝:商業性或公益性之電影、電視劇、廣告、MV、網路影片、及經本中心專案核准之拍攝。

(三)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且非宗教或政黨活動。

(四)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公務及文化藝術活動。

四、申請資格及作業流程:
(一)申請資格:場地設備租用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法定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2、於國內外登記立案之藝術表演團體、社團、公司、基金會或各級學校。
3、公務機關。
4、其他經本中心專案簽奉核准者。
(二)檔期公告:場地外租依本中心各場地另行公告之「場地外租作業流程」所訂公告時間及官網公告時程辦理。本中心核定之專案活動依專案公告辦理。
(三)申請作業:
1、外租申請單位依本中心各「場地外租作業流程」所訂申請流程及各檔期公告申請時間,填送使用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辦理申請作業。本中心核定之專案活動依專案公告辦理。
2、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公務及文化藝術活動另以專案辦理之。

五、簽約與收費:
(一)外租申請案件將依本中心各場地「申請外租檔期節目甄審作業流程」進行甄審。經本中心甄審通過後,依各場地之「場地外租作業流程」辦理簽約及繳費等各項工作,如未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或逾期者,本中心得依契約及相關規定逕行處理,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本中心各場地設備租用費率、保證金、長期及多檔期使用、業務行銷優惠方案及各項專案活動等費用計算基準,依附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各場地設備收費基準表」辦理,收費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經本中心專案核定公告採優惠措施之活動,不受前款計費規定之限制,得減收或免收場地設備租用費,並依專案公告之申請及甄審方式辦理,另以專案契約訂定之。
(四)場地使用者屬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本中心及所屬單位,不適用本點。

六、演出取消與異動:

(一)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如有活動名稱、內容、主要藝術家、場次等重要事項變更者,須依契約及各場地之「場地外租作業流程」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因故變更或取消活動時應適時公告處理,如衍生各項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三)如遇臨時或緊急停演狀況,請依本中心另行公告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四)經核准使用之場地設備,本中心保留廢止核准使用權。

七、損害與賠償:

(一)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應注意維護,並接受本中心督導;如有毀損各項設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未修復者,由本中心自行招商修復。

(二)活動結束當日應負責場地之清理,並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時,得由本中心自行僱工清理。

(三)前二款由本中心自行招商修復或僱工清理之費用將自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則另追償之。

(四)使用單位所有之展演內容、文宣及錄影、錄音、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若因而導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由使用單位負一切賠償責任並支付相關費用。

八、安全與責任:
(一)本中心場館已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使用單位於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保險之相關事項,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二)於本中心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如有明火表演需求,使用單位須遵循政府相關法令,並於活動日前六十日向本中心申請辦理。如未獲通過則不得使用明火。
(三)本中心場館區域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如欲於本區域內從事活動者,須經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並僅限於許可範圍內施放。
(四)本中心場館全面禁菸,並依「菸害防制法」執行。
(五)禁止選舉相關活動,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或其他政治宣傳活動。
(六)不得進行非經本中心同意之商業販售、零售交易或其他營利、募款等行為。
(七)使用本中心場地時,進場人數不得超過各場域容留人數限制。公開票券須以各場地觀眾席數量為限,不得超賣。如無票劵,使用單位須有經本中心核可之人數控制方式。如人數超過觀眾席次或容留人數,本中心得管制人員進入,場地使用單位須負一切相關責任。
(八)使用本中心轄屬場所辦理各項展演及活動,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展演場地設備使用管理作業及收費要點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