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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122044183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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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及藝文扎根活動,以建立公民社會,落實文化平權,厚植多元文化價值,營造協力共好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四點所列類別,同一類型內容申請補助以三年為原則。但辦理成效優良或具文化潛力,經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互助共好類」及「自主參與類」,其提案原則如下:

(一)「互助共好類」:申請單位應秉持互助共好、擴大引動及共同參與的精神,促使或協力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之鄉村或都會(含公寓大廈),推動社造及村落文化工作。

(二)「自主參與類」:申請單位應本於自主參與及深耕在地之精神,帶領在地居民參與,並累積社區的基礎能量;另為帶動都會退休人力投入公共事務,申請本類計畫,除基本培力課程外,亦應包含對於都會社造及周邊公共議題之關注與行動。

  為逐步累積及推廣臺灣在地知識內涵,前項兩類計畫包含在地知識建構或運用者,將優先補助。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互助共好類:
1、「陪伴傳習」:鼓勵具藝文專業或社造參與經驗之團體駐點及輔導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地區,引領居民關心公共事務、了解在地特色、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等,逐步協助村落社區自立自主。
  鼓勵部落或社區,針對具有保存及傳承價值之工藝與文化藝術等,透過師徒傳習的推動方式,保存並推廣在地傳統文化。
2、「合作協力」:已具藝文或社造規劃與執行能力之在地團體,除持續發展其在地藝文及社造能量外,並同步協助其他地區之村落社區,依文化需求及在地特色,規劃辦理促進村落文化發展及社區營造之各項活動;串連各種地方組織與產業,作為在地文化種子的培力教學平台;結合企業、社會企業,堅壯化在地社區組織。
3、「社群協力」:藉由社群成員共同協力的方式,以關注跨社區婦幼權益、性別平等、多元族群、黃金人口參與社區服務、共享經濟、青銀共創、青年留鄉與回鄉、在地老化、社區產業之開發及合作組織之發展等多元文化議題為核心,透過課程、講座、刊物或活動等形式,促進更多民眾關心公共事務,投入公益服務。。
(二)自主參與類:
1、「刊物及影像」:透過刊物、影像創作、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在地文化特色,進行訊息傳播,傳達社區生活情感、經驗及智慧,促進社區參與。
2、「文化資產及地方文史」:以在地歷史或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通報、出版、展覽、再利用等為在地知識學習網絡媒介,或以當地文學家、藝術家及各類名人為主題,透過其歷史典故、生活、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發掘在地資源,並據以進一步探討社區願景圖像等,深化社區意識認同。
3、「培育及傳習」:以座談、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習等方式推動社區營造人才培育;另針對具有保存及傳承推廣價值之社區或部落工藝及傳統藝術等,透過文化傳習機制,或師徒制度方式推動,落實在地文化扎根。
4、「工藝及產業」:讓在地居民認識社區工藝並發展產業,從傳統工藝之資源調查、研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同思考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以激勵創意活力,進而奠定地方產業及觀光發展之基礎。
5、「藝術及創作」:以傳統藝術、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社區居民一起動手做之藝術創作、展示為媒介,營造在地發展特色或探討社區公共議題,激發民眾參與感及創造力等,建立具吸引力之社區營造操作機制。
6、「社區生態」: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生態環境之保育、調查,凝聚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周邊整體生活品質。
7、「母語應用」:以保存文化角度,蒐集研究在地語言,進行文字與影音紀錄,或將母語結合社區劇場、藝文展演與傳承、終身學習或在地特色各項資源,以達活化、運用在地母語效益並增進在地認同。
8、「能源與環境」:透過綠色能源、能源再生、節能減碳等環境議題之研習、座談、討論或實作等手段,引導社區居民關切公共議題。
9、「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但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五、申請時間、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由本部所屬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生美館)受理。

(二)各類別依下列時間受理申請(受理起迄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並得視情形調整。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1、互助共好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2、自主參與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二次,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申請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三)每一申請案應於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依辦理地點向以下各生美館提出申請(審查處理期間約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1、新竹生美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彰化生美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臺南生美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臺東生美館:花蓮縣、臺東縣。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來函檢具下列資料,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生美館提出申請,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計畫書電子檔可用「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線上填寫或電子郵件方式遞送予相關承辦人員。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給予補助,所送文件均不予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一式一份。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或全體區分所有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六、審查:

(一)審查重點

1、計畫完整度、創意性、可行性與預期效益。

2、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明確性,配合款編列之比例。

3、計畫成果開放運用的程度。

4、提案單位對計畫自我檢核控管機制。

5、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情形、財務運作狀況等。

(二)審查方式:

1、資格審查:由各生美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或與規定不符,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各生美館邀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互助共好類」計畫通過初審者,需進行複審。

3、複審:由各生美館針對「互助共好類」計畫召開複審會議,提案單位應出席簡報,必要時委員得至現地訪查。

(三)核定公告:

1、審查結果經各生美館核定後,送本部備查。

2、經審查通過後核定之案件,各館應同時將資訊公告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評審小組委員及相關人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各單位每年申請補助案件數、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惟「互助共好類」案件尚未結案前,不得再次申請。

(二)「互助共好類」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互助共好類計畫執行期限得為兩年,每一案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執行期限為兩年者,其第二年補助經費,得視執行成效及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

2、執行期限為一年者,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3、執行期限為兩年者,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第一年一、二期,第二年三、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第一年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期中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第一年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三月底前檢送當年修正計畫書、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之報表資料、第三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第二年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4)第四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及第四期款收據,經審核無誤後撥付第二年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三)「自主參與類」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自主參與類計畫執行期限為一年(不得跨年度),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受補助案件其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3、受補助單位原則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十五日(最遲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內備函檢附收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及撥款。

八、自主參與類案件之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九、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一般性展演活動、才藝類研習、公寓大廈內部例行性管理維護、活動或會議等,除經專案核准外,原則不予補助。

十、申請案計畫內容為近三年重大天然災害之後續文史記錄、社區學習、社區調查、社區產業、社區陪伴、社區生態、社區藝術等工作者,得不受第五點至第七點之限制專案核准,並得補助薪資及住宿費用。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之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核定機關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十二、經費支用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離島聘請講師之住宿費用不在此限)、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
 (三)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且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
 (四)執行計畫工作項目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同意,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所屬社區相關計畫時,不得支領演出費;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固定水電費用應自籌),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十三、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案件應於受補助年度終了前執行完竣,並依第七點規定辦理請款、核銷、結案作業。

(二)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若有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可於本計畫支用或納為社區執行本計畫之配合款額度。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案補助款外,應含受補助單位配合款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互助共好類」將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與輔導;「自主參與類」得視需要邀請前述人員,提供協助或前往訪視與輔導,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執行及至少提出活動場次、參與人次、社區居民服務時數績效,並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核定機關同意後辦理。如有違反,核定機關得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款項。
 (四)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核定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六)受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參與計畫之幹部,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五、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在地知識學者,應將所蒐集彙整之文件圖檔、照片、錄音、影片或文字說明等紀錄資料,依要求格式上傳指定網站。

(二)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部及核定之生美館為指導單位。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十六、著作權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本部所屬生美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部、本部所屬各生美館及本部授權之人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4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受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效能,將輔導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或相關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另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