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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交字第110300645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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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個人參與或協力推辦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文化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及機關(構)。
 
三、補助標準
 
(一) 申請案內容為參與本部海外文化據點年度工作計畫或本部推辦之文化交流專案。
 
(二) 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辦理規模、預期效益、專業執行能力、其他機關補(捐)助情形及本部預算額度,衡酌補(捐)助額度。
 
(三) 本部扶植團隊或其他績優藝文團體參加國際性藝術節慶、國際展覽、巡迴展演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四) 申請案有助於本部政策推展,具正面效益及時效性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不受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但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 三年內,獲國外同一單位重複邀請之相同作品,本部不再補助。
 
(六) 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補助三案。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範圍及經費用途

(一) 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參加文化藝術節慶、藝文活動、會議、展覽、演出、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或其他依本部認定之文化交流活動為限。

(二) 經費用途為補助計畫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等經費項目,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申請文件
 
    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第三點第四款情形或有時效性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一) 申請表。
 
(二) 計畫書;受邀參與交流活動者,應檢附邀請方出具之邀請函為佐證。
 
(三) 經費收支預估表。
 
(四)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表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其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六、審查及作業程序
 
(一) 本部受理申請後,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參與評審,本部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作成准駁。但本部於必要時,得於上開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二) 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撥款及核銷
 
(一) 本部辦理獲補助案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或簽訂書面契約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獲補助者因前置作業需要向本部申請預支經費者,金額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四) 除經本部書面同意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之日期)檢具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依本部公告)及相關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五) 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受補助經費於獲補助案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
 
(七) 獲補助者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及為其他處理。
 
八、監督及考核
 
(一) 獲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將本部列為贊助或指導單位。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於事前向本部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活動期間本部得派員或由駐外單位人員前往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或請提供計畫進度說明。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途支用、或虛報浮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一年至五年。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