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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42035964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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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分級審議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第 三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 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三、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四、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第三條之一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第 四 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第 五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第 六 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六百元。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二百元。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每張四百元。

第 七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八 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者,免繳證照費。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