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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臺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審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廣一字第1010620407Z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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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為審核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陸方人士)來臺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以下簡稱合拍劇)之申請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之定義
    本原則所稱主創人員,係指擔任製作人、編劇、導播(演)、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職務之人;所稱技術人員,係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職務之人。

三、合拍劇應具之條件
    合拍劇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該合拍劇之原產地為臺灣地區。
(二)參與合拍之邀請單位應為依法設立之臺灣地區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製播廣播節目者除外)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參與合拍之臺灣地區業者應為依法設立之臺灣地區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製播廣播節目者除外)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以下簡稱我方)。
(四)合拍劇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
      2.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4.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五)合拍劇主要場景(包含棚內及外景,以下同)應有臺灣地區場景,且其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臺灣地區完成。但臺灣地區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六)陸方人士薪資非由參與合拍之我方支付。
(七)參與合拍劇之臺灣地區人民應逾下列各目職務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1.製作人、編劇、導播(演)。
      2.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
      3.技術人員。

四、申請人資格
    陸方人士應有表演或節目製作經驗,並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十、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五、申請方式
    陸方人士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內政部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申請。

六、來臺人數
(一)申請來臺參與合拍劇之陸方人士,不得逾下列各目職務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1.製作人、編劇、導播(演)。
      2.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
      3.技術人員。
(二)陸方人士不得同時擔任合拍劇之男主角、女主角。但男主角及女主角逾二人時,不在此限,且陸方人士擔任男主角及女主角之人數不得逾該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三)每位陸方男主角及女主角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助理人員在臺僅得協助處理上述人員拍戲相關事宜,不得參與合拍劇之演出或製作。

七、許可證效期及停留期間
    陸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得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但上述人員須經常來臺,且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許可發給逐次
    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陸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員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陸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八、邀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邀請單位應備下列文件: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十、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文件。
      2.來臺參與合拍之陸方人士履歷,其有申請助理人員陪同來臺時,並應敘明該助理人員來臺擔任之工作內容及其來臺、離臺日期。
      3.陸方人士之酬勞支付方式及邀請單位與陸方人士合作方式細目(應含節目銷售模式及合拍劇版權分配方式)。
      4.合拍劇劇本大綱(含每集一千二百字至一千五百字之劇情大綱、人物、主要場景及次要場景之介紹)。
      5.節目內容無第三點第(四)款各目情形之切結書。
      6.參與合拍劇之主創人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參與製拍作業人員明細表(各該主創人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參與製拍作業人員請註明國籍、擔任職務;其為主要演員者,應註明國籍、所飾演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別)。
      7.製作計畫及製作預定日程表(內容應含合拍劇預定製作完成期程、合拍劇預定拍攝及後製作之期程、地點、場次、參與之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並應就陸方人士參與演出、製作部分,及後製作地點、臺灣地區以外場景特別標註)。
      8.經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公證,並將公證書正本送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之合拍協定意向書。
      9.經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公證,並將公證書正本送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之參與合拍之陸方法人註冊登記證明(陸方自然人者,應提交履歷)及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影本。
     10.合拍劇劇本大綱、製作計畫及製作預定日程表之內容,與向大陸地區申請合拍及發行許可之申請文件內容相同之切結書;如有不相同者,應提出說明。
(二)行程安排、保險、保證人及保證責任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陸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員來臺期間,邀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活動報告,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隨時進行訪視或其他查核行為。
(四)邀請單位應於合拍劇製作完成後六十日內,將完成之合拍劇光碟片、製作完成日期、主要場景拍攝地點、後製作地點、參與合拍劇之主創人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參與製拍作業人員明細表(各該主創人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參與製拍作業人員請註明國籍、擔任職務;其為主要演員者,應註明國籍、所飾演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別;其為我國籍者並應含聯絡地址與電話),陳報行政院新聞局。
(五)邀請單位應於合拍劇在大陸地區首播十日內,將播送之通路、日期及時段,陳報行政院新聞局。
(六)合拍劇製作完成後一年內未於大陸地區首播者,邀請單位應於行政院新聞局指定期限內,檢附該局指定之文件,以書面敘明理由,陳報該局。

九、違規之處理
(一)違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者,依該辦法規定處理。
(二)來臺製作節目之大陸地區人士及其助理人員,違反我國其他法令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處理。

十、組織改造後本原則有關本局權利義務移轉承接機關之規定
    因組織法變更,本原則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原則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