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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書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文授局影(業)字第1063002631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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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一六四七六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五章增註六。

二、適用對象

() 依電影法規定從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或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電影事業。

() 從事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錄影節目帶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三、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方式:以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

() 申請應備證明文件:

1、申請書一份(二式四聯,如附件)。

2、輸入許可或買賣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結匯單據等)影本一份。

3、型錄或說明書一份(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說明)。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申請書下載:

          申請書請自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網站之申請業務項下下載。

() 申請書填列須知:

1、輸入證明文件如使用電匯單,且匯單上未註明匯款用途者,請加附發貨單(PROFORMA INVOICE)以為佐證。

2、同一批進口貨品可依項次分別填列於同一申請書中,不同批次及由不同關區進口貨品均請分別申請。

() 申請人應在貨物進口報關之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俾向海關辦理免繳關稅進口。

() 免繳關稅證明書自文化部核發之日起,有效期限六個月。

() 免繳關稅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暨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四條之相關規定,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辦理補稅。

() 文化部核發之免繳關稅證明書,僅證明進口貨品係屬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至進口貨品稅則號別及稅額認定,仍由海關依權責逕行辦理。

四、審核原則

() 申請案件於收件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無誤者由文化部發給免繳關稅證明書;資料不齊且得補正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實或不得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文化部得視需要諮詢相關主管機關或影視事業公(協)會團體或專家學者之意見,或邀請上述代表或人士召開會議,作為文化部審核發證之參考依據。

五、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前行政院新聞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須知業務之文化部概括承受,並由文化部授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受理申請案,及以文化部名義核發免繳關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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