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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傳字第1053001188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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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個人、團體、機關或企業積極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並獎勵卓越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或對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具有傑出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二條辦理。

三、獎項設置類別及獎勵內容:
(一) 保存維護類:對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具體個案授獎,每一受獎之個案頒贈獎牌乙面。
(二) 保存貢獻類:對文化資產之執行、捐助或研究具卓越性、影響性、累積性之重大貢獻並提出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機關或企業授獎,每一受獎者頒贈獎金或獎座乙座。
(三) 保存傳承類:對傳統藝術、民俗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致力於保存傳承工作,表現傑出之個人或團體授獎,每一受獎之個人或團體頒贈獎金或獎座乙座、獎牌乙面。
(四) 特別貢獻獎:對長期投入文化資產之政策推動、社會推廣或研究成果,具傑出貢獻之個人授獎,每一受獎之個人頒贈獎金或獎座乙座。

四、推薦單位:
(一) 文化機關(構)或團體。
(二) 文化資產相關學術單位。
(三) 各文化資產類別審議委員。
(四) 曾任本獎項之評選委員。

五、受理程序:
(一) 受理方式:自授獎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函請各推薦單位推薦,並於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二) 受理推薦時間:授獎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同年度九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推薦。
(三) 推薦表繳交方式:於受理推薦期間,以掛號郵寄本部文化資產局,並於信封註明「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推薦資料」。

六、評選及公告:
(一) 評選時間:授獎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評選程序。
(二) 評選基準:各類別獎項評選基準詳如附件。
(三) 頒獎日期:各授獎年度四月十八日。

七、評選程序:
(一) 本獎項分三階段辦理評審:初審、複審及決審。
1、初審:由本部進行行政審查,得針對推薦對象或案件派員訪視。
2、複審:敦聘文化資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專業人士,依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二組「複審評選委員會」,每組九至十五人,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提出該組各獎項決選名單。
3、決審:複審結果產生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社會賢達及機關代表九至十五人組成「決審評選委員會」,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不得少於委員組成人數三分之二,召集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局長兼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產生)。
4、公告:各獎項給獎名單經部長核定後公告,各階段評選委員皆為無給職,委員名單隨評選結果公告。
(二) 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依評選基準評選之,評選委員會需就推選出之個案計畫及人選,撰寫得獎理由。
(三) 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四) 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八、其他:本要點每三年辦理一次,各獎項之推薦、評選及公告時間,本部得視實際執行需要調整並公告於本部網站。
 
附件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評選基準修正規定
壹、有形文化資產組(包括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聚落、遺址、古物類等文化資產及其保存技術)
一、保存維護類評選基準:
(一) 透過維護修復工作,闡明彰顯有形文化資產價值,並傳達地域精神及特色。
(二) 修復成果成功的詮釋文化上、社會上及歷史上之重要意涵。
(三) 修復或再利用原則,具國際憲章所宣示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概念。
(四) 新添元素或創新技術,尊重既有風貌特色、空間特質。
(五) 使用合適的材料、工法、工匠和修復技術,並有良好之品質管控。
(六) 對於文化資產之複雜度、敏感度和技術上問題等,有良好之協調方法。
(七) 維護或修復工作及成果,具備在地性、地區性、全國性或國際性之影響程度。
(八) 計畫案具備永續經營之可能性及完善之管理維護計畫。
(九) 致力恢復原貌,使原貌得妥善保存者。
(十) 其他文化資產保存維護重要原則。
二、保存貢獻類評選基準:(合乎下列基準之一者)
(一) 長期持續投入有形文化資產之捐獻、保存維護及活化再利用,具備啟發性、影響性及宣示性者。
(二) 推廣有形文化資產保存思想具有卓越成就者。
(三) 在調查研究、保存理論和實務領域中,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學術成果者。
(四) 對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領域,具有長期影響者。
(五) 長期投入某區域有形文化資產研究,具有具體影響者。
(六) 搶救有形文化資產具有典範成果者(單一個案或長期個案)。
(七) 其他對有形文化資產保存具有具體貢獻者。
貳、無形文化資產組(包括傳統藝術、民俗等文化資產及其保存技術)
一、保存貢獻類評選基準:(合乎下列基準之一者)
(一) 對傳統藝術或民俗核心儀式之研究成果,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具重大貢獻者。
(二) 對傳統藝術或民俗之推廣宏揚有重大貢獻,能彰顯該項藝術或民俗之內涵及精神價值者。
(三) 對傳統藝術或民俗相關重大政策之擘劃,影響深遠,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 發現或提供過去未公開之傳統藝術或民俗重要資料,有助研究或傳承價值,且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保存傳承類評選基準:(合乎下列基準之一者)
(一) 長期致力傳統藝能或技藝之保存維護,具卓越貢獻者。
(二) 保存瀕危藝能或技藝,或進行瀕危或曾斷絕之民俗文化復振,具重大貢獻者。
(三) 體現台灣歷史發展進程中特定階段具代表性之風俗民情、藝術表現方式或保存維護,具重大貢獻者。
(四) 活化傳統藝術、民俗文化資產,運用傳統技法或形制,有助文化資產延續發展者。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