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二條及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為鼓勵個人、團體、法人、政府機關(構)積極參與文化資產保存,並獎勵卓越文化資產保存個案及對文化資產保存推動具有傑出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資產保存,係指對於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活化、傳承、維護及宣揚。
前項之有形文化資產,不包括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
三、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頒給之獎項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保存修復類:對有形文化資產、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個案,頒發獎牌一面,保存修復參與單位頒發獎狀一幀。
(二)管理維護類:對有形文化資產、水下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或監管保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個案,頒發獎牌一面,實質實施管理維護或監管保護單位頒發獎狀一幀。
(三)保存貢獻類:對文化資產保存之執行、捐助、研究、修護、政策推動或社會推廣等具重大貢獻且有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法人、政府機關(構)授獎,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類合計二名、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類合計一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得獎者為個人、團體、私法人者,另頒贈獎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四)保存傳承類:對無形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致力於保存傳承工作,表現傑出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登錄認定之個人、團體、法人、政府機關(構)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得獎者為個人、團體、私法人者,另頒贈獎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五)優良傳統匠師類:對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具有卓越貢獻,致力於傳統技術之修復或傳承,表現傑出之傳統匠師三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頒贈獎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第一項各款獎項之得獎名額,評選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各類獎項由下列單位或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
(二)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
(三)文化資產相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文化機關(構)或團體。
(五)中央主管機關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六)曾任本要點各類獎項之評選委員。
(七)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管理維護類獎項,得由個案管理機關(構)或管理人自行報名。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參選者,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單位推薦之。
五、各類獎項由本部於頒獎年度二月底前函請各推薦單位進行推薦,並於本部文化資產局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各推薦單位或人員應於頒獎年度三月底前將推薦表單及相關證明資料送達本部文化資產局。
同一事蹟已得獎者,不得再受推薦或報名同一獎項參與評選。
六、本部原則於頒獎年度六月底前完成各類獎項之評選,除有特殊情形外,並於該年度全國古蹟日頒獎表揚。
七、本部為辦理各類獎項之評選工作,設置有形、無形二組評選委員會。有形組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有形文化資產類、水下文化資產類與傳統匠師類之獎項;無形組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無形文化資產類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類之獎項。其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就參選者之文件及資料予以書面審查;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各分組評選委員會就初審名單之參選者符合各類獎項評選基準(如附件)之事蹟,進行複審提具入圍決審名單。
(三)決審:各分組評選委員會得依據入圍決審名單,按實際需要辦理實地勘查或訪查後,決審出各類獎項得獎名單及撰寫得獎理由。
(四)公告:各類獎項得獎名單報請本部部長核定後辦理公告。
各分組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文化資產保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專業人士組成。
評選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一人為主席。
評選委員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選委員會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評選委員會委員皆為無給職;委員名單應隨得獎名單一併公告。
八、得獎之個人、團體或法人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座及獎金。得獎之團體、法人,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九、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之評選,每三年辦理一次;各類獎項之受理推薦、評選、公告及頒獎時間,本部得視實際執行需要調整並公告於本部文化資產局網站。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第七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