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南方演藝團體之蓬勃發展,強化團隊執行力與經營能力,特訂定「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南方演藝團體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立案縣市為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六縣市)之演藝團體。
三、 補助項目:內容可含括各地巡演、國外重要國際藝術節或專業劇場之演出、新創或新製作品之發表、表演藝術專業人才培育等,請明列演出場次、地點、時間以及經費預算。
四、 補助金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之申請案件。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天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並註明申請南方演藝團隊補助),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一式十五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
(三)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事宜。
(三)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四)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五)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八、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九、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同一案件,不得申請本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且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