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圖像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美典字第10130026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使用藏品圖像,應繳納使用費,有關藏品圖像使用費基
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須遵守本館藏品圖像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