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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圖像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美典字第10130026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圖像使用收費標準表.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使用藏品圖像,應繳納使用費,有關藏品圖像使用費基
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須遵守本館藏品圖像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