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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學生實習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國美推字第111300080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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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參與學習之機會,使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可至本館實習研究並參與實務運作,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學生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對象:國內外各大專院校以上就讀科系與本館業務相關且具備中文聽說讀寫能力之在學學生,得向本館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以義務性質至館實習。

三、實習時數、期限及方式:

(一)實習總時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小時,並於當年度上半年期間(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或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實習完畢為原則。

(二)實習方式以到館實習為原則。但因疫情或相關不可抗力之事由影響,本館得取消實習、調整實習期間或以遠距方式提供實習;獲錄取實習生亦得自行評估繼續參與實習或終止實習。

四、實習名額:各年度實習名額,由本館公告之。

五、實習內容:

(一)典藏管理業務:藝術品蒐藏、管理、保存維護及應用相關作業。

(二)展覽業務:展覽前期策劃研究、展務籌備、展覽執行等展務協助事務。

(三)教育推廣業務:教育推廣活動規劃執行、學習文件編寫、導覽、館校合作、志工、觀眾服務、教育學習空間的管理等相關作業。

(四)研究發展業務:臺灣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叢書、季刊等出版、學術研討會及論壇辦理、臺灣美術知識庫網站建置管理、藝術主題紀錄片播映規劃等。

(五)圖書資料業務:美術資料徵集、整理與建檔,提供參考諮詢、閱讀推廣及閱讀延伸等讀者服務活動。

(六)其他與本館相關業務。

六、申請期間、應備文件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館每年於四月三十日(下半年實習)及十月三十一日(上半年實習)前公告受理申請期間。非於公告期間申請者,本館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由業務組室簽准專案同意後受理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附件一)。

2、就讀學校公函或教師簽名推薦函一封(二擇一)。

3、實習計畫(述明在學所學與預定學習之本館實務之關係以及實習目標,以一千字為原則)。

4、最近一學期在學成績單影印本(須加蓋學校戳章;如為外文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5、母語非中文之國外在學生申請者,應繳交中文語言證明(如: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新漢語水平考試HSK或華語相關培訓時數證照等),並自行辦理實習期間所需相關簽證文件。

6、上述相關申請文件以中文為主,如為外文資料則須提供中譯版本,申請資料未齊全者或無法於申請期限內繳交,則不列入審核名單。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前款所列應備文件,以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館提出申請。

(四)資格及應備文件符合規定者,依申請人實習志願順序進行遴選,必要時得通知電訪或面談。審核通過之實習名單於本館官網公告,並函知申請人及就讀學校。

七、學生實習之受理(面談)、遴選、實習內容指派、督導及考評由本館辦理。本館不另與實習學生或就讀學校簽訂契約。

八、實習學生應隨身配戴本館製發之識別證,並於實習期滿後繳回。

九、學生實習期間之保險,應由學校納入學生保險;如學校未投保者,需自行負擔實習期間之各項保險需求。

十、本館實習為義務實習,實習學生不享有任何福利及誤餐補助,實習期間應接受本館之督導及考評。

十一、考評:

(一)由業務組室指派輔導員,依實習學生之實習情況予以考評(附件二)。

(二)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後十四天內,需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字數不得少於二千字)一份。

(三)實習期間如有不適任或損壞館譽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本館有權撤銷實習資格、通知就讀學校,並繳回實習識別證。

(四)實習學生於實習期滿合格且實習時數符合規定者,得由輔導員評報,由本館核發實習證明(附件三)。

十二、實習成果之利用與發表:實習學生針對實習期間所完成相關業務成果文件資料,若有公開利用、發表之需求,需本館同意後始得利用或對外公開發表。

國立臺灣美術館學生實習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