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傳藝秘字第107300259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傳藝秘字第10930011662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傳藝秘字第11030016551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傳藝秘字第11130011122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第7點及
第6點附件二、附件三
5.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傳藝秘字第11230016662號令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
6.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傳藝秘字第11230035322號令修正第7點
7.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傳藝秘字第11330006632號令修正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