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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使用收費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歷博秘字第1063000527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歷史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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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歷博秘字第1033000246號令修正
2.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歷博秘字第1033001011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3.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歷博秘字第1053000590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
  「國立歷史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圖像使用收費規定」
4.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歷博秘字第106300052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