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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93009213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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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71020293Z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81020733Z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香
  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暨申請書)
3.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1001021486Z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局視(推)字第10230013713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局視(推)字第10430006023號令修正第 4 點
6.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局視(推)字第10930092131號號令修正第2點、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