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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93009193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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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71020293Z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81020733Z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大
  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暨申請書)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90620022Z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90620126Z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新廣三字第0990621489Z號令修正第二點附件規定
6.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新廣一字第1010620407Z號令修正第六點規定
7.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局視(推)字第10230012983號令修正
8.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局視(推)字第10930091931號令修正第二點
   、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