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71020293Z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81020733Z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大
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暨申請書)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90620022Z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90620126Z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新廣三字第0990621489Z號令修正第二點附件規定
6.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新廣一字第1010620407Z號令修正第六點規定
7.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局視(推)字第10230012983號令修正
8.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局視(推)字第10930091931號令修正第二點
、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