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7211211
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82426084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藝文產業補助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920270312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10120076383號令
訂,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文創字第1012032037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