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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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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
  24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1、3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828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30、35、3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6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27、28、30、31-1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
  27-1、29-1、30-1、30-2、3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31、3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0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10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30668 號令發布第
   92 條定自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51650 號令發
  布第 1  條至第 91 條、第 93 條至第 103  條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8237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13 條
9.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第41條及第
  9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