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8)文建人字
第 049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0)文建人字
第 10102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2 條條文及暫行編制表;並刪除
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111
156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12 條條文及第 9 條之編制表;本
規程修正條文,除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
第八條,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 093
11348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