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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1203569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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