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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1203569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立法理由.txt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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