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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第 四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五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六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