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第 四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五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六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