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
副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
組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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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副研究員兼任。 |
室主任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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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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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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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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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合計 |
十六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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