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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73006329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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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組長     (二) 由副研究員兼任。
室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主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十六
(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