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拓展民間社會之國際視野,增進國人對西亞及南亞地區文化、歷史、社會發展之深度認識,強化雙向交流,特依本部「琉璃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西亞及南亞地區,指沙烏地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拉克、伊朗、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亞美尼亞、巴基斯坦、塔吉克、土庫曼、亞塞拜然、阿富汗、喬治亞、哈薩克、吉爾吉斯、蒙古、烏茲別克、印度、巴基斯坦、馬爾地夫、尼泊爾、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等國家。
本要點所稱文化交流合作,指於我國、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駐村、研究、創(寫)作、研習、傳藝、展演、觀摩、採訪、田野調查與記錄、發表作品、進行跨國合作或合製、以及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三、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法人及民間團體。
四、補助類別
(一) 薦邀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來臺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二) 至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三) 於我國與西亞及南亞地區推動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
申請本類補助,須由申請者與西亞或南亞地區人士於各自所屬國家境內或在跨二以上國家共同辦理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活動,且舉辦活動之場地,其中一地應在我國境內舉行。
五、獲薦人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 獲薦邀來臺之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為第二點第一項所示國家之國民且具有該國之國籍,並依其所屬國家法令已無須服兵役及無限制出境之情事。
2、於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受理截止日前,已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所列舉之活動達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3、申請計畫所載活動期程始日起算,往前回溯前一年內無在臺就業或就學之情事者。
(二) 至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文化交流合作之我國國民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境者。
2、於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受理截止日前,已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所列舉之活動達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六、補助金額度、範圍及補助項目
(一) 補助金額度、範圍: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以下列補助金額為上限:
1、第四點第一款每一獲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第四點第二款每一獲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3、第四點第三款每一獲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項目:
前款各類別補助項目如附表。
七、申請作業期程
(一) 原則每年四月及十月對外受理申請,實際時間由本部另公告之。
(二) 申請者應於前款公告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掛號付郵遞送,並將第八點規定之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及其附件送(寄)至本部文化交流司政策綜合研發科。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檢具計畫書一式十份(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光碟資料一份,於前點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西亞及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申請文件、資料及其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計畫書內容應依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 基本文件:
1、申請補助表(格式如附件之附表A)。
2、申請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之附表B),其內容須含經費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之附表C)。
3、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之附表D)。
4、申請者立案登記證明書及營運狀況說明。
5、申請者近三年辦理專業文化交流活動成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影音及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曾辦理外國文化人士來臺交流接待作業之實績、外國文化人士簡介)。
(二) 各補助類別應備文件:
計畫書應視實際申請補助類別,擇下列申請補助項目填寫並檢附相關資料:
1、薦邀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來臺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1) 獲薦邀人士同意來臺交流合作意向書(須由獲薦邀人士本人親自簽名並載明確切聯絡方式)、具有西亞及南亞地區國家之國籍身分證明、個人簡歷、無違反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並檢附三年以上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所示活動之藝文創作、展演、策辦、修復保存維護等實績、專業證明、成果專案報告、獲獎紀錄、著作報導作品清冊及內容簡述,著作作品影音或文字圖檔需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個人電腦相容。
(2) 獲薦邀人士之推薦書、申請者遴選方式及理由說明。
(3) 計畫說明:含預定來臺期程、旨趣、交流合作內容、預期效益、在臺灣辦理之成果發表計畫及在我國境內住所地詳細介紹。
(4) 執行進度表。
2、至西亞及南亞地區進行文化交流合作:
(1) 申請赴西亞及南亞地區人士交流合作意向書(須由申請赴西亞及南亞地區之申請者簽名或蓋章及載明確切聯絡方式)、前往上開地區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身分證明、個人簡歷、無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及並檢附三年以上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所示活動之從事藝文創作、展演、策辦、修復保存維護等實績、專業證明、成果專案報告、獲獎紀錄、著作報導作品清冊及內容簡述,著作作品影音或文字圖檔需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個人電腦相容。
(2) 計畫說明:含預定赴西亞及南亞地區期程、旨趣、交流合作內容、預期效益、赴西亞及南亞地區之成果發表計畫及在西亞及南亞地區住所地詳細介紹。
(3) 執行進度表。
3、於我國與西亞及南亞地區推動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
(1) 在我國與西亞及南亞地區辦理雙邊或多邊文化交流合作活動之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活動簡介。
(2) 出國及薦邀人士姓名、國籍證明、個人簡歷、三年以上連續從事第二點第二項所示活動之具體實績、成果、本計畫中合創角色及貢獻度詳細說明及佐證資料。
(3) 計畫說明:含預定於我國及出國辦理活動之期程、旨趣、內容、特色(臺灣元素之表現)、預期效益(質化及量化指標)、型態、活動地點詳細介紹。
(4) 推廣行銷方式。
九、評審與考核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申請者專業及經驗,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專業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評審,並就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且本部應將核定後之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公告並通知獲補助者。
(二) 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者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十、專案補助
(一) 對於具特殊性、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之申請案,得依實際需求,由業務單位進行專案審查,並簽奉核定後辦理。
(二) 前款專案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金額、範圍及項目、申請時間及次數不受第六點、第七點第一款及第十三點第八款規定限制。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金原則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者與本部完成簽約並檢具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三十日內撥付之。
2、第二期款補助金之撥付,獲補助者應於所核定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實支經費明細、原始支出憑證(交通費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醫療保險費應檢附「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創作費「收據」、成果報告書等紙本函送本部憑辦核銷,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四十五日內核實撥付之。
(二) 獲補助者違反前款第二目規定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期補助金額依本部指定之期限繳回。
(三) 獲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於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十二、權利與義務
(一) 獲補助者應積極協助獲薦合作之西亞及南亞人士辦理來臺簽證,並妥安排協助獲薦合作者在臺期間之交流、創作、居住等事宜。
(二) 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及獲薦合作者配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文化活動等,及配合於本部所屬網站或其他傳播途徑行銷、介紹及推廣本計畫理念與成果。
十三、申請者與獲補助者應注意事項及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申請者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同意補助通知函後十五日內與本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書由本部另定之。
(二)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及本部核定補助計畫契約內容確實執行,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之必要,獲補助者應事先或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並與本部以書面協議方式辦理契約之變更。
(三) 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停止部分或全部契約內容之執行時,獲補助者應即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應以書面通知其終止或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終止或解除契約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提供本部,本部將依契約規範結算費用,將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四)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獲補助者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除依本要點、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外,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六)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或類似之案件已獲本部其他補助或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 申請者曾獲本部補助而無法履約且情節重大,經本部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及解除契約者,其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八) 同一申請者於申請年度提送之申請案不以一案為限。但該申請者於同一年度獲補助之申請案,不得逾三案。
(九) 同一獲薦合作之西亞及南亞人士經同一或不同申請案獲本部連續二年補助其申請計畫,如第三年起該人士仍列申請案之獲薦人士者,應不予受理。
(十) 獲補助者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住所地,應書面通知本部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住所地。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將依比率扣除不在住所地期間之生活費、住宿費補助金;違反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獲補助者之受領補助金資格。
(十一) 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三) 獲補助者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
(十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獲補助者之受領補助金資格及解除契約,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五)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十六) 獲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十七)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八) 本部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申請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