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個人參加或辦理與國際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間之文化交流活動及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文化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三、補助標準 (一) 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辦理規模、預期效益、專業執行能力、其他機關補(捐)助情形及本部預算額度,衡酌補(捐)助額度。 (二) 一般性申請補助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 本部扶植團隊或其他績優藝文團體參加國際性藝術節慶、國際展覽、巡迴展演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四) 申請案如具政策性、前瞻性及臺灣文化主體性或活動內容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需要支持者,不受前二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但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 三年內,獲國外同一單位重複邀請之相同作品,本部不再補助。 (六) 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 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補助三案。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範圍及經費用途 (一) 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參加文化藝術節慶、藝文活動、會議、展覽、演出、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或其他依本部認定之文化交流活動為限。 (二) 每一申請案之獲補助項目以策展費、演出費、企劃費、註冊費、機票、食宿、文宣、交通、保險、作品運輸、場租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項目費用為限。上述補助項目費用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經費。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申請文件 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第三點第四款情形或有時效性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受邀參與交流活動者,應檢附邀請方出具之邀請函為佐證。 (三) 經費收支預估表(如附件三)。 (四)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本部受理申請後,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參與評審,本部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作成准駁。但本部於必要時,得於上開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七、撥款及核銷 (一) 本部辦理獲補助案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或簽訂書面契約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獲補助者因前置作業需要向本部申請預支經費者,金額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四) 除經本部書面同意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之日期)檢具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五) 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受補助經費於獲補助案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 (七) 獲補助者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及為其他處理。 八、監督及考核 (一) 獲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將本部列為贊助或指導單位。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於事前向本部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活動期間本部得派員或由駐外單位人員前往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或請提供計畫進度說明。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途支用、或虛報浮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一年至五年。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從事文化交流 活動申請表 附件二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從事文化交流 活動計畫書撰寫項目 附件三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赴國外與大陸地區港澳從事文化交流 活動經費收支預估表 附件四 文化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附表一 (計畫名稱) 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 附表二 費用結報明細表 (機關名稱) 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文化部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名稱)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 粘貼憑證用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