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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規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第 4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本園區場地設施申請及管理相關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