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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個人、團體、機關或企業積極參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並獎勵卓越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成果或對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具有傑出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依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

三、獎項設置類別及獎勵內容:

() 保存維護成果類:對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具有優越成效及典範性質之具體個案授獎,每一受獎之個案頒贈獎牌乙面。

() 保存貢獻類:對文化資產之執行與捐助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研究具卓越性、影響性、累積性之重大貢獻並提出具體事蹟之個人、團體、機關或企業授獎,每一受獎單位頒贈獎座乙座。

() 保存傳承類:對傳統藝術、民俗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致力於保存傳承工作,表現傑出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授獎,每一受獎之個人或團體頒贈獎座乙座、獎牌乙面。

() 評選委員特別獎:對終其一生,曾長期投入文化資產之政策推動、社會推廣或研究成果,具傑出貢獻之個人授獎,得從缺,每一受獎之個人頒贈獎座乙座。

四、推薦單位:

() 文化資產相關機關或機構。

() 文化資產相關學術單位。

() 本部各文化資產類別審議委員。

() 本獎項前屆各類別評選委員。

五、受理程序:

() 受理方式:自授獎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發函各推薦單位受理推薦,並於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 受理推薦時間:授獎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同年度九月三十日止(以付郵之郵戳日為憑)受理推薦。

() 推薦表繳交方式:於受理推薦期間,以掛號郵寄本部文化資產局,並於信封註明「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推薦資料」。

六、評選及公告:

() 評選時間:授獎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評選程序。

() 評選基準:各類別獎項評選基準詳如附件。

() 頒獎日期:各授獎年度四月十八日。

七、評選程序:

() 本獎項分三階段辦理評審:

1、 初審:由本部進行行政審查,推薦資料表件如有缺漏情形,得於本部通知後於該年度十月十五日前進行資料補正,本部得針對推薦對象或案件派員訪視,訪視情形納入初審意見提送評選委員會參考。

2、 複審:本部於推薦時間截止後,敦聘文化資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專業人士,依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二組「複審評選委員會」,每組九至十五人,兩組之召集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專責機構首長兼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產生),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提出該組各獎項決選名單。

() 有形文化資產組: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聚落、遺址、古物類文化資產及其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 無形文化資產組:傳統藝術、民俗文化資產及其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3、 決審:複審結果產生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社會賢達及機關代表九至十五人組成「決審評選委員會」,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不得少於委員組成人數三分之二,召集人由本部文化資產專責機構首長兼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派產生),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提出各獎項(包括評選委員特別獎)給獎名單。

4、 公告:各獎項給獎名單經本部部長核定後發布公告,各階段評選委員皆為無給職,委員名單隨評選結果公告。

() 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依評選基準評選之,評選委員會需就推選出之個案計畫及人選,撰寫得獎理由。

() 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複審及決審之評選委員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八、其他

() 受獎人不限國籍,曾獲頒本獎項者本部不予授獎,惟評選委員特別獎得頒予曾獲本獎保存維護成果類、保存貢獻類或保存傳承類之獲獎者。

() 本要點每二年辦理一次,各獎項之推薦、評選及公告時間,本部得視實際執行需要調整並公告於本部網站。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