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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廣播電視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檢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第 三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 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三、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四、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第三條之一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第 四 條  電影業務檢查費費額如下:
一、 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三百公尺計。
二、 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第 五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 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第 六 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 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二、 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三、 電影工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四、 正片准演執照:每張六百元。
五、 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六、 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七、 短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八、 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九、 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一百元。
十、 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三百五十元。

第 七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八 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者,免繳證照費。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