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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本館各場地,須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須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須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場地收費標準

 

 

 

附表二

圖像資料收費基準

 

 

 

附表三

拉曼光譜儀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