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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103002117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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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應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應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場地收費基準(如附檔)
 
附表二
圖像資料收費基準
圖像種類 非營利性用途單價 營利性用途單價
高階數位影像(300dpi) 新臺幣五百元 新臺幣一千元
低階數位影像(150dpi以下) 新臺幣二百元 新臺幣四百元
備註 1. 本表以單張影像之單價為累計收費基礎。
2. 編印教科書者,單張以非營利性用途單價計之。
說明:
一、本表適用對象為依「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申請者。
二、本表指稱「非營利性用途」,係指作為文化教育之非營利使用且未標價或販售者,其餘皆屬本表指稱「營利性用途」。
三、本表以單張影像之單價為收費基礎,其他不在上述之圖像資料,則須專案申請簽約議訂之。
四、相關申請程序詳見「國立臺灣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
五、申請授權生產或製作衍生性產品者,另依「國立臺灣博物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授權利用要點」辦理。
 
 
附表三
拉曼光譜儀收費基準
拉曼光譜儀使用費 收費基準
自行操作 新臺幣一千元/小時
委託本館代為操作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小時
相關申請程序詳「國立臺灣博物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