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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 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三、 補助類別:

() 文學類:

1、 補助首次個人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創作者為文字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

() 圖文創作(含漫畫、繪本)類:

1、 補助首次個人圖文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創作者為文字或繪圖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圖文創作專書。

() 視覺藝術類:

1、 補助首次個人展覽及其相關發表計畫,不補助聯合展覽。

2、 如為互動或跨媒材等團隊作品,創作者應為主要作者。

3、 辦理場地以專業展覽場地或替代空間為優先考量。

() 音樂、舞蹈及戲劇(曲)類:

1、 補助首次創作專場發表、創作專輯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音樂類:創作者為作曲者,且未曾以單一作曲者身分辦理專場音樂作品發表,或出版音樂專輯。

3、 舞蹈類:創作者為編舞者,且未曾以單一編舞者身分辦理專場舞蹈作品發表。

4、 戲劇(曲)類: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專場戲劇(曲)作品發表。

() 影視媒體藝術類:

1、 補助首次影片(展)映演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影片(展)映演。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創作者若因學術需求,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前述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發表計畫,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

四、 補助內容及金額:

() 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 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

() 每年分二期申請:

() 第一期: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 第二期: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 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各十份,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附件,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評審及審查時間: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至第三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作品原創性及藝術性、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及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撥款及核銷:

() 獲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部辦理受補助案件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如有其他販售之衍生商品,應提供本部至少二份。

()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十一、考評: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責任義務:

() 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 
                                                                   申請書封面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申請書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
                                           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計畫書












 

 

 

 

 

 

附表一之一

                   映演資料表

 

 

 

附表一之二

                        附件說明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