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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05204506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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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 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三、 補助類別:

() 文學類:

1、 補助首次個人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創作者為文字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

() 圖文創作(含漫畫、繪本)類:

1、 補助首次個人圖文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創作者為文字或繪圖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圖文創作專書。

() 視覺藝術類:

1、 補助首次個人展覽及其相關發表計畫,不補助聯合展覽。

2、 如為互動或跨媒材等團隊作品,創作者應為主要作者。

3、 辦理場地以專業展覽場地或替代空間為優先考量。

() 音樂、舞蹈及戲劇(曲)類:

1、 補助首次創作專場發表、創作專輯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音樂類:創作者為作曲者,且未曾以單一作曲者身分辦理專場音樂作品發表,或出版音樂專輯。

3、 舞蹈類:創作者為編舞者,且未曾以單一編舞者身分辦理專場舞蹈作品發表。

4、 戲劇(曲)類: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專場戲劇(曲)作品發表。

() 影視媒體藝術類:

1、 補助首次影片(展)映演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 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影片(展)映演。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創作者若因學術需求,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前述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發表計畫,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

四、 補助內容及金額:

() 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 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

() 每年分二期申請:

1、第一期: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2、第二期: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 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各十份,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資料(書表如附件),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評審及審查時間: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至第三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作品原創性及藝術性、創作潛力、作品完整度及未來發展的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撥款及核銷:

() 獲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部辦理受補助案件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如有其他販售之衍生商品,應提供本部至少二份。獲補助者之出版作品應申請ISBNISRC,以正式途徑出版,提升作品品質。

()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十一、考評: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責任義務:

() 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
申請書封面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申請書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
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計畫書參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