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臺灣白色恐怖歷史及人權相關研究,鼓勵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有關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之學位論文,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以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為主題,並於二年內(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六月一日以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之論文者,均得申請。
三、
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三)
符合前點二年內取得之學位證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四)
指導教授推薦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五)
畢業論文五份。
前項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
申請方式: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備妥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以親送或付郵遞送(以郵戳為憑)寄送本處(23150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綜合規劃組收,並於信封正面標註:「申請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優良博碩士論文」。親送者應於本處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處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概不予退還。
五、
獎助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碩士班研究生,每名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六、
審查方式:
(一)
本處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第三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處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召開「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審查會,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處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三)
審查標準:
1、研究主題之創新性或與白色恐怖及人權議題具相關性(百分之二十)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內容具有意義與價值(百分之三十)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百分之三十)
七、
獎助金撥付方式:獲獎助金者於接獲本處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獲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民國○○年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助」字樣扉頁之論文五冊、光碟片一片(內含論文全文及三千字論文精要二個電子檔)、收據(如附件三)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向本處申請撥付獎助金,逾期者,本處得撤銷其獲獎助金之受領資格。獲獎助金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處並得撤銷其獲獎助金之受領資格,並追繳獎助金。
八、
注意事項:
(一)
論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申請時須檢附中文摘要。論文印刷格式,請逕依各校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者如以同一論文內容獲得其他單位核定獎(補)助,應於申請時告知相關訊息,俾利本處參酌審定。
(三)
獲獎助者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本處「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審查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處首長核定後撤銷或廢止其獲獎助金之受領資格,追繳獎助金,並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本要點獎助金之補助。
(四)
受獎助者得配合參加本處舉辦之論文發表會,論文內容並應提供本處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五)
除申請補助案不予受理外,申請者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申請表
附件二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推薦表
附件三
收據
附件四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
授權同意書
附件五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精要
一、論文名稱
二、作者
三、獎助年度
四、獎助金額
五、研究過程(含研究方法、研究對象、研究工具等)
六、主要研究發現
七、結論及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