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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人權展字第107300062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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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臺灣白色恐怖歷史及人權相關研究,鼓勵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有關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之學位論文,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以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為主題,並於二年內(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六月一日以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之論文者,均得申請。

三、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 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 符合前點二年內取得之學位證書影本或由就讀之研究所出具指導教授論文口試通過證明書(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 指導教授推薦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 畢業論文五份。

            前項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 申請方式: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備妥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以親送或付郵遞送(以郵戳為憑)寄送本處(23150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綜合規劃組收,並於信封正面標註:「申請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優良博碩士論文」。親送者應於本處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處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概不予退還。

五、 獎助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碩士班研究生,每名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六、 審查方式:

() 本處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第三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 獎助申請案,本處將以隱匿申請者姓名方式辦理評審,評審工作由本處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召開「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審查會,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本處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 審查標準:

1、研究主題之創新性或與白色恐怖及人權議題具相關性(百分之二十)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內容具有意義與價值(百分之三十)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百分之三十)

七、 獎助金撥付方式:獲獎助金者於接獲本處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獲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民國○○年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助」字樣扉頁之論文五冊、光碟片一片(內含論文全文及三千字論文精要二個電子檔)、收據(如附件三)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向本處申請撥付獎助金,逾期者,本處得撤銷其獲獎助金之受領資格。獲獎助金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處並得撤銷其獲獎助金之受領資格,並追繳獎助金。

八、注意事項:

() 論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申請時須檢附中文摘要。論文印刷格式,請逕依各校及相關規定辦理。

() 申請者如以同一論文內容獲得其他單位核定獎(補)助,應於申請時告知相關訊息,俾利本處參酌審定。

() 獲獎助者若發生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本處「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審查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處首長核定後撤銷或廢止其獲獎助金之受領資格,追繳獎助金,並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本要點獎助金之補助。

() 受獎助者得配合參加本處舉辦之論文發表會,論文內容並應提供本處及相關學術機構以非營利性為原則,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 除申請補助案不予受理外,申請者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申請表

 

 

    附件二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推薦表

 

 

    附件三

收據

 

 

    附件四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
授權同意書

 

 

    附件五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精要

    一、論文名稱

    二、作者

    三、獎助年度

    四、獎助金額

    五、研究過程(含研究方法、研究對象、研究工具等)

    六、主要研究發現

    七、結論及建議事項